[47]《哈密地区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哈行办发〔2014〕16号)。
[41]参见[法]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57]作为共同主体或着眼于共同生活的权利主体之需要的表达,权利理论开始与对美好生活的承诺结合起来。
随后,徐显明发表了针对这场争论的评论文章《人权主体之争引出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在张文显有关权利的这个定义中,我们发现,在此存在着一个权利主体,他拥有在法定范围内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苏力没有追问,在他看重的这些规矩中,是否背后有一个能作出自我选择的、有着自主性的主体。权利主体不再仅仅是个体,而是个体与共同体的结合,这里所谓的共同体,是指个体的共同生活空间。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7]参见张文显:《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的更新》,《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第6页。他以一种更具理论性的方式为一种以利益为中心的权利观辩护,与那些直接主张权利即利益的理论相比,这种理论无疑更精致,也更隐蔽。因此,他虽然认可加州大学需要采用AA促进多元性,但具体的招生方案,其实施历史显示,它只针对少数族裔学生适用,也就是说,种族多元性是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与依据种族分配权利没有实质差异。
【中文关键词】 多元性。由是观之,严格审查标准除了要求存在需要通过AA才能够予以保障的紧迫的政府利益,为了防止反向歧视,学校应当证明,AA是其审慎的选择。(三)建立倾斜保护的审查救济机制 然而,从立法层面就完全实现在权利倾斜保护适用时裁量标准的个人化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设置救济机制,使之既能成为少数民族个体主张受教育权平等的依据,也能成为高等教育环境下其他学生赖以保护自身权利的机制,后者既包括防范反向歧视,更应当包括高等教育环境下享受多元教育利益的受益权等。因为就种族多元性的功能设计,是它可以赋予个人特殊的观念、视角,为教育环境注入多元性,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从这个多元的教育环境中受益,即政府寄托于教育中的紧迫利益:帮助打破种族成见,让学生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不同种族的人们……[16]提升学生适应未来社会多元环境的能力。
可以看到,如果以群体身份,而不是个体作为适用倾斜保护的准则,反而会凸显,甚至强化弱势与群体身份之间的关联性,这与平等保护的初衷恰恰相悖。这就很容易理解,何以美国司法审查中一直非常坚决否定配额,或仅仅以种族构成的均衡作为多元性的标准: 所谓促进权利平等,要尊重他们可以胜任的角色,以及在形塑自我时所扮演的角色,而不是根据统计数据……对待他们。
[19] 将包括有色人种、女性等各类人,纳入到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中,以教育领域而言,就是通过构建多元共处的环境,淡化肤色和种族的标签,在保持个体独立性的前提下,推进成员彼此之间的认同深化,当少数民族裔不再被作为一个和主体社会存在隔阂的特殊社会群体的时候,实质平等才能得以实现。[24]但事实证明,这几乎沦为文字游戏:对于什么时候学生群体达到多元性标准,目前除了支持者提供的种族比例数据,最高法院并没有提出其他指标。……只因为种族因素就在公立学校中隔离孩子们,即使有形的设施可能是平等的,但是否剥夺了少数群体孩子获得的公平机会?我们认为是。有鉴于美国在种族平等问题上的经验以及教训,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可以借鉴多元价值理论,对过去简单化的倾斜保护政策予以补正。
[8] 然后,他提出多元性(diversity)价值,将构建包括种族多元在内的多元教育环境,阐释为整个学生群体能够从中受益的正面手段。从鲍威尔开始,美国最高法院为了回避AA存在追求种族配额这一指控,就强调多元性不只是种族的的多元性,而是多元的多元性,并依此认定加州大学医学院只考虑了种族多元性标准,是违宪的。在这个过程中,个体权利状况的多元性和复杂多变,决定了需要为个案提供审查救济渠道。[15] 从理论上推衍,AA方案所构建的多元性,要求考虑种族因素时,应当把它当作个人素质的内在依据,而不是让这个因素独立作为考察个人的依据。
1978年,大法官鲍威尔在巴基案中否认了历史补偿理论,提出多元性价值理论,并建立起一套严格审查标准。2015年《纽约邮报》爆出一则丑闻:一名印度裔学生立志进入医学院,可当他的朋友凭着比自己优越的成绩先后被15所医学院拒绝之后,他研究了美国医学院校的录取数据,发现从1990年开始,美国医学院招生环节采用的平权方案导致非洲裔美国人以及拉丁裔美国人录取率,相比亚裔和白种人,要高出了30%-40%。
基于这样的考虑,在高等教育体制中,把促进和提升文化多元性作为一项独立价值,由此,倾斜保护政策,不仅仅是促进平等的手段,更是促进多元民族文化交流认同的手段。[20] 三、危险的工具:[21] 多元性实现的技术障碍 不过,理论固然理想,与种族平等认同获得的发展成就相比,近年来因为AA引发的反向歧视问题却更引人瞩目。
然而,AA的支持者之所以通过群体中族裔构成比例的方式来证明倾斜保护的正当性,源于目前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用的合宪性审查标准。然而,权力下放则意味着更多权力滥用的可能,恰如美国自巴基案到费舍案中的各所大学一样,必须要对它们的决策权设置相应的监督机制,通过审查个案,判断实施倾斜保护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对其他人的反向歧视,以及是否需要实施权利救济。[28]几乎同样的道理:少数民族身份或来自于少数民族地区,并不意味着个体权利就必然因此存在弱势,群体的身份既不能替代个体的权利状态,更不必然等于权利实现条件存在弱势。只因为他们的种族或者肤色,就推定他们的需求,事实上也是一种反向歧视。反对者认为,根据种族身份差异分配权利,本身就违反了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造成了对白人学生还有目前越来越多的亚裔学生的反向歧视。(一)提升多元性在整个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价值权重 如果说,倾斜保护是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促进措施,那么,多元性,如美国最高法院所阐释的,它是让学生群体中每一个个体都能享受到教育福利的价值。
[4]在业已禁止实施AA政策的部分州中,则已经出现了非洲裔学生入学率明显降低等情况。(三)多元环境内:融合还是孤立? 美国的调研数据显示:适用倾斜保护政策招录的少数族裔学生,往往只能在学生群体里处于成绩较下游的水平,并且倾向于在学校中结成相对封闭的小团体,结果这部分学生心理上的挫败感和孤立感反而增强,产生了与促进认同相反的结果。
如Fisher II中德州大学就举证指出:2002年采用被诉的招生方案之前,他们本科班级中,有52%只有不到5名非洲裔学生,27%只有1名非洲裔学生。因此,AA的支持者们极力从实证数据出发证明历史负担仍造成了当代的不平等,非采用倾斜保护手段不能予以矫正。
而正是经过了这种个体化的论证,如美国联邦法院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Grutte案和Fisher I中强调的,它贯彻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个体本位的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权利平等,以及为了促进权利平等而实施的倾斜保护,必须着眼于个体,而不是群体。于是,他采用外貌改造以及改名等方式,伪装为非洲裔美国人去申请医学院,获得了包括哈佛、耶鲁等名校医学院的面试资格,并最终进入了名校医学院。
从长远来看,它更有利于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内构建起多元的多元性。换句话说,理论上,基于个体而不是群体来考虑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实际操作上,很难把握,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却是界定种族多元性是促进平等,还是反向歧视的重要依据。【摘要】 美国最高法院在费舍案的第二次判决中,再次确认德州大学AA方案合宪,它所采用的审查标准,其基础源自巴基案所确立的多元性价值理论,即通过构建多元教育环境,推动个体之间深化交流、增进认同,最终提升实质平等。[9] 鉴于高等教育本身的地位,多元性价值在严格审查标准中被表达为政府在教育中所追求的利益。
[5] 实际上支持者所主张的少数族裔人数规模不足,是否能够构成判断受教育权机会平等的充要条件?或者是否能够反证非少数族裔群体享受的高等教育权利份额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仅从理论逻辑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更何况,把少数族裔学生作为一种反歧视设施或者指标,更隐含了对权利主体的物化逻辑,显然和整个法治主义的权利本质相悖。
[26] 四、构建中国的多元性 同样作为多民族国家,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也长期对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适用倾斜保护政策,对于促进教育平等和民族团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譬如Fisher II中,德州大学举证自己仍有必要实施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方案,所举证据就是德州历史上实施过种族隔离,如果按照过去Top Ten[25]这种中立的招生方案,难以达到多元标准,其实也只采用了种族多元性标准。
虽然判决未能终结有关平权方案(AffirmativeAction,以下简称AA)的合宪性争议,但从该案结果来看,在相当长时间内,AA仍将为美国不少高校所采用。它们都被认为是直接依据种族身份分配名额。
[7]Grutter v. Bollinger,539 U.S.306(2003),以下简称Grutter案。**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科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学科共建项目地方社会治理绩效中的权力配置研究(项目编号:GD15XFX08)的阶段性成果。此时,种族因素,无论如何被表述为微乎其微,两个考生作为竞买者,当中只要有一个满足了这项条件,就会因为种族因素而获得加价的优势,相反,另一个竞买者,则会因为这个非自己所能控制的因素而面临劣势。进一步,为了避免再度引发依据种族差异配置权利这种批评,鲍威尔把种族多元转换成种族所能促进的多元,用一种内涵更丰富、在宪法上被认定为正当的多元性价值取代了单一的种族多元,多元的多元性与整个民族国家的多元性相称,是高等教育培养出能够适应社会多元性的学生,甚至能够培育国家未来的领导者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类是被起诉存在反向歧视的招生方案,用于分配余下的25%名额,其中设计了一套学生个人能力指标(PAI),种族是作为这套指标中的一个子指标存在的。反观美国最高法院立足多元性价值理论,对AA合宪性进行的论证,以及基于这种论证所设计的司法审查标准,它突出强调了民族、文化等多元性在教育领域当中所具有的独立价值,非常具有启发意义。
经过Gratz案、[6]Grutter案,[7]该标准至今为Fisher I、Fisher II所沿用。可以说,反对者并没有否认少数族裔群体学生在受教育权等领域存在弱势。
个人化 2016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在费舍诉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Fisherv.UniversityofTexas)(以下简称FisherII[1])的判决中,再次支持了德州大学。从现实情况来看,囿于历史、经济、地理等原因,在高等教育领域存在受教育权弱势的民族,他们所代表的民族文化,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也反过来因此在学生群体,甚至是主流社会文化中,缺乏有效代表和表达,进而也阻碍了特定少数民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深入交流和文化认同。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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